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生简章

日期:2012年04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生简章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国家考试。考生报考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予以办理毕业证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获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学历,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一、 报考对象及条件: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 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每年1月、4月、7月、10月考试(1月、4月考4门课程,7月、10月考6门课程)4月、7月为加考。

  5寸蓝底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无身份证者持户口本复印件一张)并注明所报专业及报考层次。

  报名地点:各市县所设的报名点。

  三、 主招专业

  1.法律(内蒙古大学) 2.行政管理(内蒙古大学) 3.护理学(内蒙古医学院) 4.金融学(内蒙古财经学院) 5.会计学(内蒙古财经学院) 6.人力资源(北京交通大学) 7.经济管理(内蒙古农业大学)

  其他专业:计算机应用、建筑工程、电子工程、环境艺术设计、公共关系、新闻学、药学、教育学、商务英语、工商管理、数控技术、市场营销。

  ※主招专业一年内可以考完,一年半可以拿证,最长拿证时间不超过两年。其它专业一年半考完,两年拿证,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半。最多参加考试次数不超过五次。

  四、其他部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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