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职高专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考生投递的电子档案并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综合考核,择优录取。若考生报考的同一专业志愿分数相同,则根据相关规定和考生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省外艺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分数和专业考试分数都达到当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考试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考试分数相同,根据考生的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省外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分数和专业素质分数都达到当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素质测试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素质分数相同,根据考生的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没有被录取,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序号,择优进行满足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
第十四条 对于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则根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安排至其它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全国性和具有招生计划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项目及分值适用于考生投档和专业分配。
第十六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并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我校对考生档案进行提档,不退档。
第十七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八条 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九条 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俭学等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更多内容,请查看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 专题
更多招生简章,请查看“高考资讯”频道
更多高校,请查看“院校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