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7/8/9 15:41:37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辽宁省立农业专门学校,始建于1948年,历经辽宁省熊岳农业学校、熊岳农业专科学校、辽宁熊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等校名更迭,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坚持“开放求活力、实践出真知”的办学理念,以“立足北方大农业,对接区域产业群,服务职业新农民,示范同类高职院”为办学定位,形成了“艰苦奋斗、敬业奉献、追求内涵、勇于争先”的学院精神。

  学院以“彰显产学研特色、打造国际化特征”为内涵,以“创建全国高职教育百强名校、培育农业教育百年老校”为愿景,构成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辽宁农职院”;英文名称为Liaoning Agricultural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LATC。学院办学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学院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 lnnzy.ln.cn。

  第三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举办并管理,辽宁省教育厅负责业务指导。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举办者享有推荐学院行政领导、核定学院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依法监督学院办学行为、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法监督学院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举办者履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源和保障办学经费、维护学院权益和支持学院发展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于立德树人、技术研发、产业对接、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培养职业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文化创新。

  第六条  学院校训为“勤学、力行、谦和、奉献”。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学术自由,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学院的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学院动员和组织办学资源,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学院主要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社会培训,依法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的办学条件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专业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院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路径,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创新办学体制,增强办学活力,突出产学研一体化办学特色,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育人全过程特色,突出热爱劳动、崇尚实践的职业精神养成特色,突出职业技术技能与岗位要求相吻合特色。

    第十一条 学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职教课程和教学模式,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拓展学生出国学习和就业渠道,大力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省考试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对接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需求,创新、改革招生办法和激励机制,健全科学的选才体系。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辽宁省法律法规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预、决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依法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学院党的委员会召集,议题由学院党委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院党的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院党的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评定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评定学院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院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原则上五年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与决策规则》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兼任,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工会组织。工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制度》,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由学院党委领导,接受共青团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指导的学生团体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允许成立国家法令许可的民主党派及其他群众团体组织。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群众团体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并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育研究、应用科技研究、教学督导、教学辅助、后勤服务等职能机构和其他机构,其职责是为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运行提供支持保障,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四章 学院的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机构主要指学院直属的系(部)。教学科研机构是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应用技术研究和社会服务。学院按照权责相宜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一条  系(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院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拟订,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系(部)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社会需求的专业群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

  第三十二条  系(部)设主任一名,依据学院核定的职数,系(部)配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行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部门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部门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管理和学生培养、就业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由本部门使用的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系(部)设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系内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系内的教学、科研、人事、职称评聘、财务等重要事项及决策进行集体决定,以保证监督本部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分工实际,由总支书记或主任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招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行业企业专业活动的机会。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有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规定的学制和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四)热爱祖国,笃行好学,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五)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学院支持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活动和自我管理;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 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和合同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聘任: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需要聘请专家和外教,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按时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工作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

 (六)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教师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和技能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技术应用研究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奖惩、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四十八条 学院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机构组织的积极作用,争取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院实施年度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采购、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对学院资产造成损害、流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院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院事务、共享学院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院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院履行“辽宁现代农业职教集团”等职教集团牵头单位职能,依法按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推进集团的健康运行。

  第五十四条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和监督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其职责是密切社会联系、提供决策咨询、筹集办学资金、广泛争取社会支持。理事会依据《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的规定运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系在本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过学院名誉职衔的人士。校友应遵守校友会有关规章,关心支持本校的建设发展,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同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学术团体、境外合法机构及守法人士等开展互利合作,根据需要设立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并可视实际情形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可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但未经院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徽标为圆形图案,中心为破土而出的抽象的禾苗形象,其下面1948为学院创始年。外圆周的上部是学院名称,下部是校训,左右各为麦穗图案。主色调为绿色,辅以红、黄、白三色。

  第五十八条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徽章。教职工用徽章底色为红色,文字为金黄色;学生用徽章底色为绿色,文字为银白色。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校旗形状为矩形,旗面正中为“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十字,左上角为徽标。旗面为红色底,字金黄色,徽志为纯绿色。

  第六十条  学院校歌为《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校歌》,由学院作词、张力伟作曲。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3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同意后,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院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准则,并负有维护本章程尊严、保证本章程得以实施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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