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招生简章骗钱最高罚款达10万元

2009/2/7 1:17:3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了钱财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8—10万元的罚款”,“弄虚作假骗取的教师资格将被撤销,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在高等教育自考中有舞弊行为且严重者停考3年”。近日,江西省教育部门出台《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其中对: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可责令高校撤销,从而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做出明确规定。

  【基础教育类】

  禁止学校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牟利

  标准规定:学校若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挪用幼儿园经费 最高处挪用经额数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员,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最高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高等教育类】

  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将责令撤销

  细化后的标准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高校,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高校,将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

  对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高校对擅自设置和调整的专业在限期内未调整,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专业在限期内未整顿,都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该专业。

  【民办教育类】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 责令其停止招生

  标准规定:对民办学校发布的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了钱财的,具有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之一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若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民办学校具有恶意终止办学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之一的,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生源学校向民办学校收取生源组织费 最高5倍罚款

  标准规定,生源学校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生源组织费,并可按其所收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其中,受过处罚的生源学校屡禁不止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收取的生源组织费予以没收,并按其所收费用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民办高校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类】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钱最高罚10万

  标准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8-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取缔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同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接受外国学生 情节严重取消其资格

  标准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若在审核中,发现中小学校在对接受外国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取消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

  【教师队伍类】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将被撤销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标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此外,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类】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 考生当次报名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细化标准规定: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试舞弊且严重者 停考3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具有代考行为的,发现后拒不认错,不交代代考者情况的,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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