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4个多月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据新华社电
政府责任>>>
确保学生就近入学
减少上下学交通风险违反校车安全群众可举报保护对象>>>
主要针对义务段学生
安全标准>>>
校车每半年“体检”
应配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校车司机须有3年以上驾龄
有酒驾记录者禁开校车享有“特权”>>>
遇交通拥堵
运载学生校车优先通行通行安全>>>
一般道路限速60公里
不能搭乘“外人”校车标志>>>
校车需取得统一标牌违规处罚>>>
拼装车报废车当“校车”
最高可罚10万元校车超载从重处罚
政府责任>>>
确保学生就近入学
减少上下学交通风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有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违反校车安全群众可举报
条例指出,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条例规定,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保护对象>>>
主要针对义务段学生
条例将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未将高中生纳入服务对象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对校车安全的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
对幼儿园小朋友乘车问题,条例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安全标准>>>
校车每半年“体检”
应配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
为确保校车安全,条例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校车司机须有3年以上驾龄
有酒驾记录者禁开校车
校车驾驶员要有过硬的资格: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享有“特权”>>>
遇交通拥堵
运载学生校车优先通行
条例对校车享有的“特权”作出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通行安全>>>
一般道路限速60公里
不能搭乘“外人”
条例对校车行驶速度作出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条例明确: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标志>>>
校车需取得统一标牌
条例规定,校车需取得统一标牌,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规处罚>>>
拼装车报废车当“校车”
最高可罚10万元
条例严格校车标准,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此外,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超载从重处罚
校车超员是校车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条例还对学校、地方政府等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昨日,记者走访武汉教育界人士,听取他们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解读。业界普遍认为,条例回应社会各界的声音,增加了相应规定,更加完善合理。条例共62条,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