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市各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34名,其中:市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94名、县(市、区)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153名、乡镇(街道)机关53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34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和招考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2月7日以后出生)。同时,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条件还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要求执行,即: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1年2月7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6年2月7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86年2月7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司法警察、法医等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以及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应符合招考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八)具备《扬州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中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生源和户籍: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全市职位符合条件的均可报考,不受本人户籍(指社会人员,下同)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下同)限制。
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配偶或父母户籍在扬州市区的,广陵、邗江、江都三个区职位符合条件的均可报考),以及扬州市级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符合条件的职位,不受本人户籍限制。
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本人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2、报考人员除规定不受本人户籍或生源地限制的外,其他应系扬州市(含所辖县、市、区)户籍(生源):
(1)市级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职位,扬州市(含所辖县、市、区)户籍的人员符合条件均可报考。
(2)各县(市、区)的职位,报考人员应有本县(市、区)户籍。其中,广陵、邗江、江都区的职位,市区户籍的人员符合条件均可报考。
(3)生源地为扬州市(含所辖县、市、区)的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可比照本地户籍人员报考规定执行;
(十)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0”—“93”),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十一)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聘期满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十二)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8”),招考对象为:我市各县(市、区)本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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